据北京法制报消息
甚得双亲喜欢的准女婿
项链、嫁妆都千万别
就想换辆新车型
在女方看来这不成问题
豪气提款共计14多万元后
佳偶却没能走进婚姻关系
原本的提款是一般赠与吗?
北京青浦高等法院经该案
指出14多万元的提款
是附带成婚前提的赠与
如成婚的目地未达成
赠与方需要退还
案情回顾
看着身边的亲朋好友都陆续有了孙子孙女,老赵十分羡慕,于是心急如焚的他恳求女儿抓紧时间交友。在老赵的恳求下,小张在某交友软件上结识了郑宇盛,看郑宇盛资料中显示与他们是同年,他俩聊天也总能聊到一块,小张对郑宇盛顿生好感。小张和郑宇盛迅速“坠入爱河”并规划起他俩再婚居住、日常生活生活问题。因为小张和郑宇盛工作日常生活生活在不同辖区,乘坐公共交通很是不便,郑宇盛明确提出成婚并千万别名牌项链,就想换两辆新车型。小张双亲在见过郑宇盛后很是满意,指出这个准女婿妇知礼、懂事,为的是能让女儿尽快成婚安定下来,老赵直接提款给郑宇盛12多万元,让女儿带着她去换新车型。小张也将从奖金中拿出2多万元转给郑宇盛。两方约定好再过2个月就去注册登记成婚。
但这段感情在维持不到4个月后无疾而终,小张和郑宇盛离婚了,老赵原本提款给准女婿郑宇盛的12多万元,已经被郑宇盛用于新车型的按揭。小张父子指出,交货给郑宇盛的这总计14多万元是以小张与郑宇盛签定婚事为目地,并不是通常的赠与,于是将郑宇盛起诉到高等法院,明确要求郑宇盛退还14多万元。
郑宇盛辩称
其与小张初恋前夕,从未主动提及明确要求购买奢侈品等礼物,两方的初恋并不是物质性的。最开始确实是他们明确提出为的是再婚他俩日常生活生活方便快捷换两辆新车型。之后小张积极主动带着他们前往4S店进店、订车,为的是换新车型,郑宇盛还将他们仅开了4、5年的汽车给卖了,加上旁人转来12多万元才凑齐新车型按揭。至于女方提款的2多万元,也已经作为初恋前夕的日常生活开支花掉了。旁人主张14多万元是基于签定婚姻关系明知的保险费,但是他们从来都没有明确提出嫁妆的事情,这14多万元应该归属于二人赠与给郑宇盛的,明确要求退还没有法律依据。
高等法院经该案后指出
初恋前夕另一方强迫赠送给旁人未超过日常生活共事范畴的钱财,视作通常性赠与,初恋关系终止后,赠与方明确要求退还的,通常不予支持。但在初恋前夕,假如另一方或其亲属以初恋两方成婚为目地,强迫赠与另另一方钱财,可视作附中止前提的赠与,如签定婚姻关系的目地无法实现时,可以明确要求赠与人退还,但赠与财产假如已经用于两方共同日常生活生活支出的,可酌情不予扣除。
对老赵提款给郑宇盛12多万元巨款的物理性质,从共事过程判断:小张和郑宇盛虽然相识时间不长,但经历了相识、相识、见家长、谈婚论嫁的阶段,两方关系密切,注册登记成婚将是两方继续共事的自然发展过程;从交货巨款缘由分析:郑宇盛明确提出买车是为的是方便快捷他俩之间通学,且郑宇盛多次将买车与办理手续婚宴、购买项链做同类比较,故可判定两方是在考虑签定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对婚宴、首饰、车辆等做出一定的安排,买车与签定婚姻关系的结果息息相关;从巨款交货后两方意思表示探究:小张和郑宇盛离再婚,小张即代表其母亲明确提出明确要求郑宇盛退还购车款。郑宇盛则表示离婚绝非他们原因,没能成婚绝非他们过错,且因为买车行为导致他们负担加重,只一致同意退还部分。从他俩离再婚对外的意思表示可以看出,郑宇盛并未将老赵交货的12多万元巨款物理性质误指出一般的赠与,其对该笔款项的赠与附前提应有所预见。综上,母亲老赵交货给郑宇盛的12多万元,归属于附中止前提的赠与,在小张和郑宇盛未签定婚事后,郑宇盛应不予退还。关于小张交货给郑宇盛的2多万元年终奖,亦可与12多万元做相同物理性质判定,但考虑到两方在共事前夕确实会产生一定的日常生活开支,应不予适度扣除。经过调解,原告一致同意在金额上做适度让步。最终,郑宇盛分期退还小张及其母亲总计10多万元。
法官说法
随着社会日常生活生活的发展,以签定婚姻关系为目地保险费的实物也由最早的“彩晶”——电视机、自行车、缝纫机,演变成现今的“一动不动”——房、车。又因各地风俗不同,保险费的巨款又包括“改口费”、“礼金”、“上车钱”等。上述钱财和巨款的交货都与签定婚姻关系息息相关,并不归属于通常的赠与,两方在交货及接收时均应审慎对待。
根据《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关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退还按照风俗保险费的嫁妆的,假如查明归属于以下情形,人民高等法院应不予支持:一、两方未办理手续成婚相关手续;二、两方办理手续成婚相关手续但确未共同日常生活生活;三、婚前保险费并导致保险费人日常生活生活困难。对除了嫁妆之外其它以签定婚事为目地明知的保险费,可参照该司法解释不予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