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外汇交易不形成盗窃罪——是不合法金融创新网络平台下的不法行为,被控严打
编者按:
公法中子公司全权外汇交易控制系统,促进顾客在网络平台上炒外汇交易、铁矿石、白银等,子公司雇员被控告被控盗窃罪,本文将结合案情从一是没诈欺犯罪行为行为,没实行民法象征意义上假想事实、谎报事实真相的犯罪行为行为;二是没诈欺蓄意,子公司是不合法设立,顾客强迫股权投资;三是有关犯罪行为金额无法以迎取的金额计算,部分应扣除四个方面预测犯罪行为犯罪行为者不形成盗窃罪。
正文:
要讲清楚那个难题,我们需要先来了解一下炒外汇交易的检察院机关的控告商业模式。
公法中检察院机关控告,子公司的主要犯罪行为犯罪行为者,被判定为集团首要分子的犯罪行为犯罪行为者,以子公司的名义全权外汇交易控制系统,子公司成为全权商,顾客能在网络平台上炒外汇交易、铁矿石、白银等,子公司促进顾客在网络平台上炒外汇交易、铁矿石、白银等,子公司赚取一定的佣金,犯罪行为犯罪行为者,组织、指挥犯罪行为活动,聘任了雇员寻找、发展顾客,在一些招聘网站上以招聘雇员的名义引诱顾客迎取,介导顾客频繁买卖收取佣金并通过提供不实建议,逆向操作方式与顾客粉条儿菜,限制顾客余因子。
根据笔者的办案经验及检索的公法中判决,该商业模式是属于不合法金融创新网络平台下的不法行为,被控严打,而不形成民法象征意义上的诈欺犯罪行为。
一、没诈欺犯罪行为行为
(一)没实行民法象征意义上假想事实的犯罪行为行为
子公司在“引诱”顾客迎取、歪曲利润的前景、鼓励收款等犯罪行为行为是营销犯罪行为行为,在商业经营中,对商品的功能歪曲、不实宣传、不实承诺、歪曲利润的空间和可能性、“骗取”顾客股权投资购买犯罪行为行为,是商业销售犯罪行为行为,可能存有商品诈欺,这与民法上的诈欺具有本质的区别,同时子公司的雇员辅导顾客迎取并不等于单方面的“引诱”,因为辅导是无法强制顾客收款的。
一是收款各个环节
从顾客有期货、外汇交易、股票股权投资经验来说,与否收款由股权投资者分立判断;
二是买卖各个环节
子公司的雇员辅导用户频繁买卖和反复买卖止盈不止盈的犯罪行为行为,该犯罪行为行为并不是判定盗窃罪的犯罪行为行为,判定盗窃罪无法只是看与否鼓励多买卖,而是看买卖的完成网络平台与否能掌控住,或者说至少是通过介导完成的。
我们应该注意的是,子公司在设立的时候,是有法律条文合规性性的一个审查,子公司对违法犯罪行为行为已经是做过了法律条文上合规性预防,顾客在股权投资以后已经对买卖信用风险、买卖规则展开了提示和知会义务,事实上所存有的止盈不止盈、逆向操作方式难题是个别业务员造成,子公司对这类难题是明令禁止的。
所以我们现在要讨论的那个形式合规性难题,事实上是雇员与子公司之间建立了一道防火墙,判定是子公司犯罪行为行为还是个人犯罪行为行为造成的,在买卖过程中子公司对此类犯罪行为行为是明令禁止的,因而无法将极个别雇员的犯罪行为行为判定为子公司的犯罪行为行为。
三是余因子各个环节
顾客与否余因子由顾客自己决定,网络平台是有分立的余因子流程的,网络平台和子公司是无法掌控顾客的资本金,子公司没分立的应用软件和操作方式网络平台对顾客的买卖过程展开掌控,也无法对顾客与否展开余因子展开掌控。
综上四个各个环节都能判定没实行假想的犯罪行为行为。
(二)有关谎报事实真相的难题,就要看有没与国际性的金融创新市场连接,资本金有没有前述期货合约,存有粉条儿菜关系,子公司、网络平台、国际性金融创新市场三家有没有吞并顾客的资本金难题,从这儿预测有没有谎报事实真相的犯罪行为行为。
第一、与国际性市场买卖大盘数据一致
犯罪行为犯罪行为者没制造市场买卖商业模式的真实情况,蒙蔽顾客展开强迫交付的,由此实现占有被害人的资本金,实现非法占有股权投资人财物的目的。
子公司这儿有两个控制系统,一个是大盘预测控制系统(FA),一个是买卖控制系统(金融期货),买卖控制系统是帮助顾客买卖产品,是由子公司全权的网络平台开发的,大盘预测控制系统是给顾客展示产品动态价格,顾客能在金融期货操作方式以后展开模拟,所有的数据经过转化都是与国际性大盘动态同步的,因而不存有操作方式大盘。
第二、资本金有没有前述期货合约(粉条儿菜协定没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展开明令禁止)
有关资本金的期货合约难题,事实上顾客是知道子公司没那个资本金实力在期货合约,这是一个虚拟期货合约的过程,这不是真实上的现货买卖犯罪行为行为。
顾客的目的是“炒作”而不是期货合约,顾客事实上在高杠杆的商业模式下不具备大额资本金的实力期货合约。
这儿有必要说一下粉条儿菜协定,怎么看待尼?这种商业模式在金融创新领域是很常见的,现货买卖中粉条儿菜协定没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展开明令禁止,虽然在经营的过程中与顾客展开粉条儿菜,但并未前述损害顾客的利益。
所以子公司最终利润的点是在哪里?自然是顾客的佣金,那个商业模式与股市中的证券子公司是类似的,这就是粉条儿菜协定,在这儿说子公司有粉条儿菜协定就判定为诈欺?那个理由是不设立的。
第三、四个网络平台(子公司、网络平台、国际性金融创新市场)吞并顾客股权投资款的难题
只要粉条儿菜不被判定为诈欺,所以作为网络平台他要利润,必然是有顾客的亏损吞并,因而上家与网络平台吞并损失、按照一定的比例展开分成是一种营利商业模式。
二、没诈欺蓄意
子公司是经过政府正式批准设立的:“股权投资相关服务;商品信息相关服务等业务”那个犯罪行为行为从法律条文本身来讲,网络平台是严格遵守法律条文规定在运营的,同时子公司对业务及信用风险展开了防范,子公司在顾客注册以后都展开了充分的信用风险知会,甚至部分顾客是子公司的雇员,在看到别的顾客利润的情况下,“辞去”雇员身份,转换成顾客要求迎取,这些犯罪行为行为都是顾客在知道信用风险后强迫承担的难题。
因而判定犯罪行为犯罪行为者有诈欺的蓄意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预测:
(一)没应用软件能操纵者、掌控网络平台买卖
对于顾客的出迎取没应用软件能掌控,就无法据此来判定子公司能操纵者大盘。
在前述情况中,即使没应用软件来操纵者,为什么大部分的顾客都是亏损的尼?
那个原因事实上是由期货、外汇交易买卖本身的规则所决定的,顾客参与买卖的事实是有一个国际性期货价格决定的FA,大部分是期货买卖,而由于网络平台所给予顾客的杠杆率比较高,等于网络平台借钱给顾客炒,也就是顾客动用极少的资本金即可在买卖中获得很高额的回报,同时也就是说在利润的过程中,如果购买了期货,只要出现小额的亏损,也被高杠杆放大很多倍,这就是信用风险和利润是并存的。
如果顾客无法补足保证金,就要面临平仓的信用风险,所以如果顾客的购买能力不强,购买高杠杆的期货买卖,面临的信用风险是很大的,因而炒外汇交易、期货的那个网络平台与我们说的正规的证券期货买卖网络平台没太大的区别,因为都存有高杠杆信用风险操作方式的信用风险。
因而,从客观犯罪行为行为和主观蓄意来说都没实行假想事实、谎报事实真相的犯罪行为行为,没诈欺的蓄意。
(二)主体上,无法以子公司的严密组织结构就判定是犯罪行为集团的商业模式
接下来看看子公司是不是诈欺集团?
《民法》明确规定诈欺集团一是人数众多,二是经常纠集在一起有明显的首要分子,有预谋实行犯罪行为,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所以笔者认为所谓的犯罪行为集团无法等同于子公司的组织结构,无法因为子公司具有严密的组织结构而判定是犯罪行为集团。
一家子公司不是说一设立就具有犯罪行为犯罪行为行为,很难讲经常纠集在一起展开违法犯罪行为活动,所以从社会危险性来说,只是对个别的股权投资人造成了财产损失,在买卖的过程中有人在利润,有人在亏损谈不上对所有的顾客造成损害,也无法造成社会危害性,所以无法判定是诈欺集团。
最关键的难题是被害人的权益和社会危害性的难题。
因而无法以子公司的严密组织结构就判定是犯罪行为集团,因为犯罪行为集团他必然有一定的组织规定,比如:帮规、规章制度、入伙等规定,而这些制度与普通子公司的制度是有本质的区别的,无法相提并论。
三、有关犯罪行为金额无法一顾客的迎取作为犯罪行为金额的计算标准,部分金额应当减去
这儿的犯罪行为金额其实是包含了结算盈亏和平仓盈亏,结果是由顾客自身操作方式、市场因素所造成的,这是民事犯罪行为行为的信用风险自担难题,笔者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通过出、迎取资本金表、顾客的询问笔录查询,在股权投资过程中,顾客是赚钱的,同时也拿佣金,所以那个金额应当在犯罪行为金额中减去。
有关子公司获利金额,事实上就是对顾客的亏损(佣金、佣金)展开分成,作为全权商只是获取了部分收益,网络平台是固定收益,事实上在这儿不论盈和亏,对于网络平台都是稳赚不赔的,因而判定犯罪行为金额应该减去网络平台获利的这部分,无法单独由涉案子公司承担。
综上以上经营商业模式的预测,犯罪行为犯罪行为者是不形成盗窃罪的。
类似案件中,事实上所有的网络平台经营都是涉及到组织商业模式、经营规则、人员形成难题,所以笔者认为在金融创新网络平台的诈欺中,辩护人是需要花时间和精力去研究的难题就是在经营商业模式上面,如果说网络平台无法掌控顾客所以绝对是无法判定为盗窃罪的。
当然公法中一些法院对于相同的案件在不同的地方处理罪名判定不一样,刑期相差很大,此类案件还可能涉及集资诈欺、盗窃罪、合同诈欺、严打或者无罪,对于这类难题辩护人最主要还是首先识别经营商业模式,其次是顾客为什么会亏损,最后亏损是由市场造成的还是涉案的子公司造成的,有没有效的措施掌控顾客的亏损。
综上所述在这类案件中,为什么要对犯罪行为犯罪行为者做不形成盗窃罪的辩护,是基于经营商业模式预测出来的,公法中,每个案件是不一样,辩护律师还要花时间去研究财务报表、书面的证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展开研究、论证,才能出具专业的法律条文意见书,甚至根据需要申请调取相关证据提供给办案机关才能达到有效的辩护。
写于2020年3月11日星期三